根據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》第二章、第五節、第3.5.2條規定:
城區垃圾箱的設置間隔規定如下:
一、商業大街設置間隔25~50m;
二、交通干道設置間隔50~80m;
三、一般道路設置間隔80~100m;